自动驾驶立法进程加速,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
AI导读:
自动驾驶技术从概念走向现实,对现有的交通法规体系提出新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列入审议议程,公安部积极推动修订,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上路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从封闭场地测试到在城市公开道路运行,自动驾驶汽车已从概念走向现实,并逐渐融入市民日常生活。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国内多个城市已试点自动驾驶汽车、物流配送车、自动驾驶公交车及无人清扫车等,为人们的出行和物流带来新可能。
然而,技术发展带来产业革命的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的驾驶模式,对现有的交通法规体系提出了新挑战。如何构建与自动驾驶匹配的法律框架,尤其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衔接,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5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被列入审议议程。公安部积极推动修订,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上路、违法和事故处理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表示,我国自动驾驶立法进程迈出关键一步,立法正从“技术驱动”转向“制度引领”。他呼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增设“自动驾驶”专章,以“有无驾驶人”为区分标准立法,明确责任主体并针对“无驾驶人”汽车构建监管框架。
立法应以“有无驾驶人”为核心标准,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也提出此观点。余凌云介绍,无人驾驶突破了现有法律框架,以“有无驾驶人”为区分标准,可明确责任主体、兼顾法律适用性与技术匹配,推动自动驾驶规模化发展并管控风险。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驾驶人”概念不适用于无人驾驶。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将自动驾驶等级划分为L0-L5级,L4/L5级为“无人驾驶”,需有相应法律规定。立法以“有无驾驶人”为标准,可实现技术标准与法律责任的精准匹配。
对于“无人驾驶”的责任认定,余凌云建议借鉴“非现场执法”规定,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代替驾驶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建议构建针对无人驾驶车辆的基本监管框架,包括准入制度、运营主体资质审查及统一管理等。
自动驾驶的发展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多方面,需从国家立法层面统筹监管,推动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改,明确各方利益和责任,形成有效治理机制。
余凌云强调,道路交通安全法应从车辆准入、驾驶员管理、通行规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方面处理自动驾驶的法律关系,延续传统分阶段处理方式,先解决路面纠纷及责任,再处理保险、产品责任等问题。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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