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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对夫妇月收入1.2万元,却负债1.2亿元,引发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关注。文章介绍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现状、深圳的试点情况以及面临的挑战,强调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信用体系的重要性。

  界面新闻记者 | 蔡星卓

  月收入1.2万元,负债却高达1.2亿元,深圳一对夫妇的破产清算申请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这一极端案例凸显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025年4月29日,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公告显示,这对已退休的夫妇每月收入合计1.2万余元,银行存款近6.5万元,另有房产、商铺估价490万元,但债务总额高达1.26亿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审查。

  据媒体报道,这对夫妇中的刘某某自1998年开始创业,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因经营不善,他用个人房产抵押为公司借款,最终创业失败,被多家银行和供应商起诉,导致巨额负债。

  聚焦“个人”的破产制度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要针对企业法人,尚未有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李曙光介绍,该法旨在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亏损国企退出等问题,也是我国加入WTO后的重要法律进展。随着个体责任观念建立,个人创业责任成为新问题。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阳含表示,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在原理、原则、程序上相似,但功能、适用群体截然不同。企业破产旨在优化资源配置,个人破产则为了化解个人债务。

  深圳作为经济特区,成为个人破产制度先行者。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指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在深圳,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能力,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瞄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李曙光认为,无法还债的个人主要分为“老赖”和“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两类,后者是主流。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更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尝试建立。

  2019年,《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可避免债务人因过度负债陷入绝境,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同时,确保债权在公平框架内得到处理,避免债权人面临债务人逃避债务等不公平现象。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建立信用制度

  2025年3月,《中国应用法学》发布的《关于个人破产审判试点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指出,破产法律制度供应不足是最大问题,个人破产程序适用需明确,配套制度有待完善。

  李曙光认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面临的最大难点是观念问题。传统观念中,“破产”有负面含义,但实际上是中性词,指“破产保护”。问卷调查显示,59.9%的受访者对个人破产制度存在误解。

  李阳含补充,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配套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环境,如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财产核查困难且成本高。社会保障不完善也使债务人可能陷入生存困境。

  尽管面临困难,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信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大数据背景下,技术细节已建立良好基础,为制度实施提供支持。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