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生态环境案件审判规则,促推协同治理
AI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裁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查及跨行政区划案件程序规则,旨在维护生态安全、公共利益,促推协同治理。
如何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如何审查处理?跨行政区划生态环境案件如何衔接?针对这些生态环境案件审判中的疑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相关裁判、审查及程序规则。
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了第46批共5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均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涵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放射性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尾矿库污染及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等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应并重。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需准确把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以“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该水电站总投资约81.5亿元,开发河段为川陕哲罗鲑栖息地。虽符合国家环保法规,但仍需采取针对性措施保护该物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保护措施的建设项目,不应认定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明确生态环境案裁判、审查、程序规则,旨在维护生态安全、公共利益。摄影/章轲
环境公益诉讼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传统私益诉讼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鼓励原告依法提起诉讼,但同时要求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以实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撤诉申请,法院需审查确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全部实现。对于调解或和解协议,法院应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协议内容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近年来,各地法院及执法司法机关间建立了多种协作机制,加强流域区域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协同治理。在“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江苏省东台市法院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移交安徽省铜陵市法院,联合当地政府实施生态环境整治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上级法院可指定下级法院管辖,修复费用可跨行政区划移交受损地相关部门,以促推协同治理。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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