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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组建8个督察组进驻5省(区)及3家央企,为期约1个月。此次督察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印发后的首次实践,规范了督察内容、整改等方面内容,明确督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重要依据。

5月27日,《华夏时报》记者从生态环境部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全面启动。此次督察组建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山西、内蒙古、山东、陕西、宁夏5省(区),统筹黄河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并对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家央企开展督察,为期约1个月。

自2015年12月以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已完成两轮全覆盖,第三轮已完成3批次任务,查处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案件,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此次督察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印发后的首次实践。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介绍,该条例共八章四十四条,规范了督察定位、组织、整改、成果运用及纪律责任。督察内容围绕区域重大战略实施、美丽中国建设等,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责任。在整改方面,设立专章规范整改责任主体、推进落实等方面内容,明确将督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记者注意到,督察办已致函被督察对象,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精准推进整改,禁止“一刀切”,减轻基层负担。严禁为应付督察采取紧急停工等行为,督察组将严肃处理“一刀切”行为,并按条例要求监督督察组纪律。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