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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消息,对《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修订,起草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统一了本外币跨境管理政策,优化汇兑环节资金管理,支持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央行”“外汇局”)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支持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融资,对《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正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将于2025年6月22日截止。

近年来,央行、外汇局不断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优化跨境资金管理。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统一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人民币和外币跨境管理政策,完善了汇兑环节的资金管理,并根据市场需求对现行政策进行了优化,这将更有效地支持境内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融资。

《通知》还对本外币管理政策进行了统一,允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资金可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操作。同时,H股“全流通”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可在境内以人民币派发。

此外,企业在募集资金境内使用和外汇风险管理方面将更灵活便利。《通知》规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可自由选择外汇风险管理途径,通过银行或券商办理即期结售汇及套期保值交易。

在管理程序方面,《通知》简化了流程,放宽了登记时限要求。除上市企业回购、境内股东增持外,相关登记由外汇局办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发行上市、增发登记时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减持登记时限调整为减持后30个工作日,便利了企业安排境外上市相关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的境外直接上市登记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等要求,已在北京、上海、广东等12地试点,目前试点运行平稳,推广至全国条件成熟。

《通知》还进一步规范了募集资金管理,要求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同时,明确了境外发行可转债和可转债转为股票的管理要求。

此外,《通知》规定,如果企业境外上市前已获得发改、商务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资金可留存境外用于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境外上市,以获取更广阔的融资渠道和国际影响力。目前,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主要分为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两种,证监会和外汇局分别按相关法规进行管理。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