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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统一了人民币和外币跨境管理政策,优化了汇兑环节的资金管理,简化了管理程序,放宽了登记时限要求,以更好地支持企业境外上市融资。

  本报记者刘琪

  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支持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融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2日。

  近年来,央行与外汇局不断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完善跨境资金管理。此次《通知》统一了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人民币和外币跨境管理政策,优化了汇兑环节的资金管理,更好地支持了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融资。

  新政策下,本外币管理得到统一。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可以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并使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人民币调回还可使用境内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H股“全流通”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也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同时,企业募集资金境内使用和外汇风险管理更加灵活。《通知》允许外币调回的募集资金自主结汇使用,企业可自主选择外汇风险管理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及套期保值交易。

  管理程序也得到简化,放宽了登记时限要求。除上市企业回购、境内股东增持外,相关登记由外汇局办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发行上市、增发登记时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减持登记时限调整为减持后30个工作日。这些措施便利了企业安排境外直接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境外直接上市登记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等要求已在北京、上海、广东等12地试点,目前运行平稳,推广至全国条件成熟。

  此外,《通知》规范了募集资金管理。原则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同时,明确了境外发行可转债及转换股票的管理要求。

  如果企业在境外上市前已获得发改、商务等部门批复或备案,资金可留存境外用于直接投资、放款等业务。若已完成相关备案、核准或批准,并按跨境资金管理规定完成登记,募集资金可不调回境内,直接在境外使用。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对外开放加深,越来越多企业选择境外上市,拓宽融资渠道,提升国际影响力。

  目前,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分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两种。证监会负责发行活动监管,直接上市按《通知》办理登记,间接上市需办理ODI登记及返程投资登记。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