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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联合发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旨在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减少个人身份信息采集留存,实现身份数据“可用不可见”,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支撑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5月23日联合对外发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旨在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推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依托法定身份证件信息,提供网号、网证等网络身份认证服务,既能有效证明身份,又能显著降低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在互联网服务中需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场景,可使用网号、网证进行,减少个人身份信息的采集和留存,实现身份数据“可用不可见”,降低个人信息保护成本。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可信数字身份战略,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支撑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是指国家根据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为自然人提供申领网号、网证以及身份核验等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相关工作。

  第四条 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可自愿申领网号、网证。

  第五条 互联网服务中需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可使用网号、网证进行。

  第六条 鼓励主管部门、重点行业推广应用网号、网证,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身份登记和核验服务。

  第七条 鼓励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身份信息。

  第八条 互联网平台依法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但无需留存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仅提供身份核验结果。

  第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同意,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第十条 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可依法提供年龄标识信息。

  第十一条至十五条 详细规定了公共服务平台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前的告知义务、安全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新华社)

关键词: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数字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