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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城市更新。金融监管总局将研究出台专门的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满足城市更新行动金融需求,提高金融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人民网北京5月21日电 (记者杜燕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强化信贷支持。

  “金融监管总局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各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金融监管总局统计与风险监测司司长廖媛媛20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按照统一部署,金融监管总局将研究出台专门的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贷款条件标准,满足城市更新行动金融需求,提高金融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廖媛媛介绍,此前,金融监管总局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城中村改造,推动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形成更多的实物工作量;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满足水电气暖、交通仓储、通信、城市管网和地下综合管廊改造等领域的合理融资需求,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提质增效;指导金融机构充分发挥经营性物业贷款的作用,支持低效楼宇、既有商业设施、老旧商业街区等物业项目的更新改造。

  业内人士认为,金融机构向城市更新各个领域提供贷款产品,需要新的管理办法来统一规范和引导。特别是,近年来城市更新的理念和内涵还在不断丰富和完善。

  “新制定的办法聚焦城市更新行动本身,通过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清单管理,明确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和流程,引导金融机构更好满足城市更新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切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廖媛媛说。

  廖媛媛表示,《意见》提出地方要制定实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建设项目和实施时序。在此基础上,办法要求金融机构紧密结合各城市政府制定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统筹谋划、周密实施,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城市更新贷款实行项目清单制管理,由城市政府对项目进行初选,金融机构对备选项目自主评审,形成城市更新贷款项目清单,增强融资的精准性、适配性和有效性。

  廖媛认为,金融机构应充分考虑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合理合规设置业务品种、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做好专款专用和资金封闭管理。

  除银行信贷外,《意见》指出,要完善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司信用类债券等。

  金融监管总局鼓励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城市更新,通过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物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廖媛媛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金融机构深入理解城市更新行动的内在逻辑,准确把握新特点新要求,积极为城市更新行动提供丰富多样、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建议,通过多元化的金融工具组合和政策协同,更好地满足城市更新的资金需求,引导资源向民生短板和新兴产业倾斜。

  值得注意的是,推动城市更新行动,也要聚焦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推动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郭方明表示,将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撬动作用,鼓励政策性银行在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提供支持;完善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制度,更好提供巨灾风险保障。积极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社会参与的可持续城市更新投融资模式。

(文章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