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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建新受贿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此案彰显了我国反腐决心,对贪腐行为零容忍。

  新华社贵阳5月20日电(记者汪军)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建新受贿案,对被告人刘建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被告人刘建新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刘建新利用担任贵州省岑巩县副县长、镇远县委书记及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6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遂。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有未遂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刘建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此案彰显了我国反腐决心,对贪腐行为零容忍。

(文章来源:新华社 财经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