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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旨在根据公司法要求修改现行规章,确保与公司法保持一致。涉及监事会设置及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包括信托公司、银行保险机构等相关规定修订。

5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旨在根据公司法有关监事会设置、关联交易管理的最新要求,对现行部分规章进行修改,确保与公司法保持一致。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拟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且不再设置监事会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总局要求这些机构需履行相关公司治理程序,包括章程修改、人员选任等工作。同时,针对新增的涉及董事、监事、高管的关联交易审批要求,金融机构需稳妥有序推进内部制度修订、业务流程优化和系统改造升级,以切实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促进稳健经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在监事会设置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为确保金融机构监管制度与新公司法衔接,金融监管总局对现行监管制度进行了梳理,并作出了适应性修改。

具体来看,相关修订主要包括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增加规定,允许信托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增加规定,明确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关联交易,需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此外,金融监管总局还将部分规章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统一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保持一致性。

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保留监事会。此次修改与公司法保持一致,有利于机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内部监督效率。

同时,《决定》还强化了对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了相关交易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提升了相关要求在实践中的操作性。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对于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交易中的特殊情形,《决定》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