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券商子公司管理规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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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起草了关于证券公司两类子公司管理规范的适用意见,明确了券商两类子公司需进行临时报告的重大影响情形或事件的认定标准和报送要求,并于近日征求行业意见。此举旨在加强券商子公司管理,确保市场稳定。
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5月19日从业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起草了关于证券公司两类子公司管理规范的适用意见,明确了券商两类子公司需进行临时报告的重大影响情形或事件的认定标准和报送要求,并于近日征求行业意见。此举旨在加强券商子公司管理,确保市场稳定。
根据适用意见,对券商另类子公司及私募子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涵盖以下维度:
公司主体信息方面,如公司名称地址、业务牌照、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或进行业务划分、合并分立、设立分公司/二级管理子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需严格遵守相关要求。
高管履职异常方面,公司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因变更、缺位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或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需及时报告。
声誉风险事件方面,另类子公司和私募子公司出现重大负面声誉风险事件,或对公司、行业、资本市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需立即报告。
资产异常处置方面,公司上一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或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需及时报告。
投资损失方面,另类子公司投资的单一项目实际退出时产生的投资损失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上一年末净资产10%以上,私募子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的单一项目实际退出时产生的投资损失达到该基金实缴出资50%以上,均需报告。
此外,适用意见还明确了上述事项的报送时限,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无特殊说明,上述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告。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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