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中证协为加强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及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的管理规范,起草了相关适用意见并征求意见。明确了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的具体适用标准及相关要求,包括投资损失、法律纠纷等事件的报送规定。

  南方财经5月19日电,据财联社报道,中证协为加强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及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已起草《自律规则适用意见第X号——关于证券公司两类子公司管理规范的适用意见》,并正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明确了两类子公司需进行临时报告的“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的具体适用标准及相关要求。在另类投资子公司方面,需报告的情形包括:公司投资的单一项目实际退出时产生的投资损失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含),或占公司上一年末净资产的10%(含)以上;公司发生单项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事件,给公司实际造成的损失金额占公司上一年末净资产的10%(含)以上;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所有上述事件需在七天内进行报送。

此次规范旨在提升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市场稳健运行。(文章来源:南方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