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明确了督察对象和内容,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机制,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记者5月12日获悉,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根据《条例》规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

  新发布的《条例》彰显了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心,为发挥督察作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业内权威人士对此表示赞赏。

  《条例》明确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四大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部及相关国务院部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中央企业;以及其他党中央要求督察的单位。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等。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广泛,包括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环境污染防治、绿色转型、生态保护修复、碳达峰碳中和等。此外,《条例》还要求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机制,对失职失责情况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再到《条例》发布,相关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政策研究所所长董战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生态环保督察推动了各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保持严的基调,持续发现问题并认真解决,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同时,加强督察队伍建设,完善制度规范,推动督察工作深入发展。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