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确立两级督察制度,纳入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明确“一刀切”应对督察等行为将被追责,已完成两轮中央督察全覆盖,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时报记者郭博昊

  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确立了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强调省级督察是中央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并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建设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纳入考核范围,明确“一刀切”应对督察等行为将被追责。

  根据《条例》,设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负责具体实施督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建省级督察组。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象包括省级党委和政府、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中央企业等。督察内容围绕区域重大战略实施、美丽中国建设等,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省级督察在中央督察基础上,进一步聚焦地方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及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流域、区域、领域、行业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对于采取“一刀切”、威胁报复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整改不力等行为,《条例》规定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5年12月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已完成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第三轮已完成3批次督察任务,查处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典型案件,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总结了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健全了督察体制机制,对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督察工作、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