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布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推动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
AI导读: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近日发布《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开放创新券全国通兑,促进企业异地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推动优质科技创新资源要素有序跨区域流动,降低企业研发投入成本,激发创新活力。
【大河财立方消息】5月12日消息,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布《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旨在推动南繁、深海和航天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服务跨区域流动。该办法通过开放创新券全国通兑,促进与其他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合作,建立服务机构互认机制,使企业能够异地购买科技创新服务,享受创新券的优惠。科技创新成为海南省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激发创新活力的关键举措。
根据该办法,每家企业每年可申领使用的创新券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发放额度按服务金额的50%确定;创新券兑付额度为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50%,且不超过发放时拟定的额度。
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降低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力,海南省根据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创新券)是利用省财政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一种普惠性权益凭证。
第三条:服务机构需经海南省创新券服务平台备案,为企业提供科技活动类服务,并愿意收取创新券。
第四条:创新券的申领基于企业与服务机构的预先对接和初步服务意向。创新券由企业无偿申领和使用,服务机构申请兑付。
第五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企业主体、公开普惠、鼓励创新等原则。
……(中间内容省略,保持原HTML结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创新券资助项目不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规定限制次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为做好创新券新旧政策衔接,原政策下未审核公布的申领和服务机构备案,按新政策执行,不占用新政策年度额度。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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