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强化生态文明建设
AI导读: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规定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象包括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企业,旨在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和压实环保责任。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该条例明确规定,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我国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督察工作是中央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共同构建起全方位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涵盖了多个层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部及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中央企业,以及党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这一举措旨在确保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也将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等展开,进一步压实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文章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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