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作为首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它对保障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该法明确了民营经济的地位,提出了多项创新性制度安排,并强化了公平竞争、投融资、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1984年,姜维在经历了“被人撵、被人瞧不起、摊位执照被没收”的困境后,在大连中山路租下一个1平米的门市重新出发。一年后,他从时任外经贸部副部长魏玉明手中接过特批文件,获得了全国首张私营企业执照。这段个人创业史的沉浮背后,映射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变革。

1988年,民营经济的“补充地位”被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首次承认了民营经济的合法性。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民营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政府对其地位的表述也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转变为“共同发展”,再进一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2月,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明确提出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

备受瞩目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5月8日,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的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详细介绍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相关内容。

从首次提出立法到正式颁布,民营经济促进法用时不到18个月。该法全文共9章78条,涵盖了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多个方面。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它对保障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尚方宝剑”守护公平

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明确了民营经济的地位,指出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该法还首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条文。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戚聿东教授表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这也是对民营经济在现实中发挥的“56789”作用(贡献了中国经济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在法律上的根本回应和高度认可。法律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使它们能够无后顾之忧地投入到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大潮中。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金融学讲席教授田轩指出,相比于政策、资金、项目等“硬支持”,民营企业更需要的是公平的竞争环境、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稳定的政策预期、清晰的政策导向以及明确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其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民营经济信心与活力生根发芽的最重要土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刘大洪介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最大制度突破在于将市场平等原则具体化为三套可执行的机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素同权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些制度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在竞争中的公平性问题。

为破解民营企业在投融资领域面临的问题,如“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以及“融资难融资贵”等,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通过完善制度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并明确了投融资鼓励支持措施按照平等适用、市场化等原则实施。

“规则之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作为我国首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了多项创新性制度安排,并在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实现了多项突破。

中航基金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邓海清表示,法律的意义在于确立民营企业的司法地位,强化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保护,减少模糊地带。当民营企业遭遇政策歧视或不合理对待时,能够依据法律进行维权。

刘大洪介绍,行政约束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具体体现是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开出禁止清单,并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遏制过度执法和程序拖延。同时,该法还增加了对“远洋捕捞”式案件的回应,明确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

针对刑民分流问题,刘大洪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示一般经济纠纷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除非存在重大恶意与社会危害,否则不得轻率上升为刑事案件。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正常商业纠纷被过度放大为信用危机。

在合同与信用救济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强化了账款清欠与支付保障,要求政府部门建立账款拖欠协商调解机制,并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大型企业逾期付款行为实施违约责任和信用惩戒。

此外,民营经济促进法还提出了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并加强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法律的分量靠执行来称量

作为经济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特别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民法典》《公司法》《反垄断法》等基础性法律共同构成了有机统一的法治网络。

刘大洪表示,为实现各基础法律之间的无缝衔接并最大限度发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度效能,未来应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协调,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各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同时,加强中央层面的统筹协调,特别是在国务院建立相关协调机制以统筹涉及市场准入、金融服务、司法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政策。

“法律的分量最终要靠执行来称量。”刘大洪强调,地方层面需将民营经济促进法转化为可操作清单,并纳入年度法治政府评估。司法层面应尽快发布统一指引明确裁判标准,并设立营商环境合议庭以实现同案同判。社会参与层面则建议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政企互动流程并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制机制。

唐大杰也表示,为确保法律有效实施需从政策协同、地方立法、监督机制等多维度完善配套措施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治理。

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民营企业可以放心投资、政府依法用权、市场公平竞跑,“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将共同奏出稳健而激昂的和声。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