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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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旨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强化结算风险防控,明确风险基金计收范围、下调计收比例、完善规模规定、优化投资管理及存放方式,并增加了多项管理措施。
证券时报记者程丹
5月9日,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强化结算风险防控,进一步规范结算风险基金的全流程管理。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及不可抗力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带来的损失。本次《管理办法》的修订涉及多方面,包括调整计收范围、下调计收比例、完善风险基金规模规定、优化投资管理及存放方式、简化使用程序,并增加了多项管理措施。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基金的计收范围,涵盖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如权益类品种、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业务。根据业务风险不同,对风险基金的交纳比例进行了差异化调整,其中,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的计收比例下调至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计收比例维持不变。
在风险基金规模上,《管理办法》规定,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应不少于30亿元。一旦达到或超过此规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停止提取,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也无需继续交纳。若风险基金规模不足30亿元,则下一年度起恢复提取或交纳。同时,新增动态评估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评估并论证基金所需规模,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在投资管理及存放方面,《管理办法》完善了风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规定风险基金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形式。风险基金的存放银行应通过竞争性或询价方式选择国有商业银行,并严格限定风险基金的投资比例。
此外,《管理办法》还取消了部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简化了风险基金的使用程序,改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动用后及时向证监会、财政部报告。同时,增加了风险基金的定期报告规定,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年报送情况报告,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技术系统、业务连续性管理及容灾备份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对于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的追偿、责任追究等事宜,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证监会明确表示,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30亿元,因此,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本次修订不会触发新增缴纳要求。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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