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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联合财政部起草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旨在提升证券结算系统的风险防范能力,并强化全流程管理。修订要点包括灵活调整计收范围、降低计收比例、完善风险基金规模规定等。

  新华财经北京5月9日电 为进一步提升证券结算系统的风险防范能力,并强化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全流程管理,中国证监会联合财政部起草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包含17条内容,主要修订要点概述如下:

  (一)灵活调整计收范围。基于市场发展实际,明确了风险基金的计收范围,主要涵盖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包括权益类、固定收益类现券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业务(第3条)。

  (二)降低计收比例。针对不同业务的结算风险,对风险基金的交纳比例进行了差异化调整,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现券交易的计收比例下调至原标准的十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计收比例保持不变(第3条),旨在减轻市场参与者的负担。

  (三)完善风险基金规模规定。规定风险基金的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30亿元,一旦达到或超过此规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停止提取,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也无需继续交纳。若风险基金规模低于30亿元,则自下一年度起恢复提取或交纳(第4条)。同时,新增动态评估机制,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评估并报告所需基金规模(第5条)。

  (四)优化投资管理和存放安排。明确了风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仅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关键期限国债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此外,风险基金的存放银行需通过竞争性或询价方式选择国有商业银行,并严格限定投资比例(第7条),以确保资金安全。

  (五)简化使用程序。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要求,修改了风险基金的使用程序,由原先的使用前报批改为动用后及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第9条),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六)增加管理措施。包括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年报送风险基金情况报告(第8条);结算参与人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技术系统和业务连续性管理机制(第11条);明确了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及技术故障等情况下的责任追究机制(第12条);并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和使用等事项(第15条)。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风险基金的净资产总额已超过30亿元,因此,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本次修订不会触发新增缴纳要求。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