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AI导读:
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旨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信用环境。
近日,财政部正式颁布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16号,简称《办法》)。为深入理解《办法》内容,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详细阐述了《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及其实施细则。
注册会计师审计在提升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链条和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均强调了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办法》的出台,正是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旨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信用环境。
在制定《办法》时,财政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法治思维,严格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作出规定。同时,坚持审慎适度原则,从严界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范围,并根据失信行为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合理设置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此外,《办法》还强化了权利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采取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若因违法执业受到严厉处罚,如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吊销证书或执业许可等,或因逾期拒不履行处罚且情节严重,以及未经批准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于列入名单的失信主体,将实施重点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以及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惩戒措施。
然而,《办法》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后,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并详细规定了移出的程序。
为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财政部将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专业解读;强化培训指导,对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详细讲解;严格认真执行,审慎准确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持续动态跟踪,总结经验,持续完善。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