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新解释,严惩侵权提升罚金上限
AI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入罪标准,增加定罪情形,规定从重处罚条款,提高罚金上限,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俊北京报道
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犯罪日益呈现出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特点,社会各界对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降低了标识犯罪、假冒专利罪及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门槛,彰显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同时增加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罪情形,并明确了商业秘密犯罪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
知识产权犯罪罚金上限跃升至违法所得10倍
会上,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透露,2013年至2024年间,全国共提起公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91万件,审结一审案件6.46万件,有力促进了品牌强国建设,保障了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了创新创造。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利剑”。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了重大修订,增加了犯罪行为类型,完善了入罪标准,增设了新罪名,亟需出台符合中央政策和立法精神、满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需求的司法解释。
此次《解释》的发布,整合了此前三部相关司法解释的有效条款,同时废止了前三部司法解释,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有效规范了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确保了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解释》坚持依法严格保护原则,降低入罪标准,增加定罪情形,并规定了从重处罚条款,提高了罚金适用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李剑表示,《解释》主要沿用了原有司法解释的入罪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降低了标识犯罪、假冒专利罪及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门槛,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精神。
《解释》增加了定罪情形,修改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规定,并严惩多次、长期侵权者。
《解释》还规定了从重处罚条款,重点打击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意较大的侵权行为,并提高了罚金刑适用的上限。在罚金方面,《解释》将“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显著提高了罚金刑的适用上限。
李剑指出,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应坚持依法严格保护,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一致。
侵犯商业秘密致权利人破产的可加重量刑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和核心竞争力,有的商业秘密甚至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重大修订,将“情节严重”作为入罪标准,并将最高法定刑提高至十年。
李剑解释称,《解释》第17条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即造成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犯罪数额降低为“十万元以上”。
此外,《解释》还规定了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方式,以及量刑升档的情形,为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提供了有力依据。
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关行为,即构成犯罪。
李剑表示,《解释》第17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情形,也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二个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确保了两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有效衔接。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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