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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31条,自4月26日起施行。此举旨在强化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明确了相关罪状含义及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24日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共31条,自4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以此《解释》为契机,强化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此举对维护创新创作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现象依然频发,犯罪行为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趋势明显,社会各界对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需求愈发强烈。《解释》降低了部分犯罪的入罪门槛,从源头上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一致。此外,《解释》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关罪状含义,厘清了罪与非罪的边界,特别是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

  在商标犯罪方面,《解释》对“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注册商标标识”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并增加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等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

  对于假冒专利罪,《解释》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具体情形及入罪标准,适当降低了入罪门槛。

  在著作权犯罪方面,《解释》明确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等认定标准,并规定了著作权犯罪的入罪标准。

  关于商业秘密犯罪,《解释》明确了“盗窃”“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标准,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则,明确了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认定标准。

  此外,《解释》还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同犯罪、从重从轻处罚、罚金适用、单位犯罪、没收和销毁等适用标准,以及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的具体认定规则。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