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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AMC)或将迎来重磅监管新规,包括禁止五种不良行为、强化股东监管、限制展业区域和主业占比要求等。新规旨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地方AMC”)或将迎来一系列重磅监管新规。

《中国经营报》记者近日从业内独家获悉,监管方面正在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地方AMC广泛征求意见。多家地方AMC内部人士均向记者证实,其所在公司已收到该《征求意见稿》。

2024年8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曾披露,正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地方AMC监管办法,旨在鼓励和支持省级AMC有效处置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据金融监管总局答复,当前全国地方AMC行业规模差异显著。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地方AMC 59家,行业实收资本合计2646亿元,总资产合计11239亿元,平均实收资本44亿元,平均总资产187亿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地方AMC不得从事的五种行为,包括与转让方约定固定收益、帮助金融机构虚假出表、收购虚构资产、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通道以及违规输送利益等。

此外,监管方面在股东监管、展业区域限制、主业占比等多个方面强化了对地方AMC的监管要求。例如,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入股地方AMC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地方AMC应当立足本地,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且近三年年均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比不得低于30%。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地方AMC旗下设立子公司提出限制,要求原则上不得投资设立子公司,为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设立的除外。对于已设立的不符合要求的子公司,地方AMC需制定退出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AMC若存在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违法违规经营、偏离主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提请金融监管总局,不再将其列为金融不良资产合格受让对象。

这一系列监管新规的出台,无疑将对地方AMC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促进行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