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一起涉及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入选典型案例。此案明确了利用技术手段提供不正当抢票优势,损害特定经营者竞争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打击网络黑灰产具有积极意义。

一起涉及抢票软件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典型案例。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总结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取得的新成果。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批案例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多种案件类型,涉及生物医药、AI技术、网络游戏等多个行业领域,为相关裁判规则提供了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阐述这些入选案例的典型意义时指出,涉案抢票软件通过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不正当的抢票优势,损害了特定经营者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显示,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是国内较大的综合性票务平台企业,运营具有售票功能的大某网和大某APP。郑某忠通过网络店铺销售针对大某APP的抢票软件。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指控郑某忠专门研发并销售针对其售票APP的外挂软件,用于抢购APP在售门票,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郑某忠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郑某忠则辩称,他与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他只是涉案抢票软件的销售者而非研发者,销售抢票软件的行为并未导致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票务收入减少,也不会影响公共购票秩序,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郑某忠为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用户提供抢票服务,以其经营活动和用户群体为基础资源,属于市场竞争行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和规范。被诉行为实质上是由软件代替人工方式为用户抢购大某平台的演出门票,直接增加了平台的运营成本,干扰了经营者的正确经营决策,增加了用户使用大某平台购票的难度,降低了用户对大某平台服务的评价。虽然未直接减少大某平台单场演出的售票收益,但损害了大某平台的经营利益和商誉,侵犯了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竞争利益。同时,该行为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不利于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整体社会福祉的提升。

综上,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被诉行为已停止,法院未再判决停止侵权,而是判决郑某忠赔偿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本案明确指出,涉案抢票软件利用技术手段提供不正当抢票优势,破坏平台购票规则,干扰平台售票业务的正常开展,损害了特定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同时,将消费者的公平购票权、票务市场的正常秩序等纳入考量范围,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案例对打击网络黑灰产、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平有序的购票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