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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李吉平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法院依法惩处,体现了金融反腐的决心。

  4月21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同时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进行追缴,上缴国库。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对金融腐败的严厉打击。

  经审理查明,自2001年至2021年,李吉平利用其在国家开发银行担任的多项职务便利,包括政策研究室主任、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总金额折合人民币高达5730万余元。这一巨额受贿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吉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然而,考虑到李吉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并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也向金融领域发出了强烈的反腐信号。

(来源:界面新闻,本文涉及法律判决及金融反腐话题,关键词:金融反腐、国家开发银行、受贿罪、法律判决)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