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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两项新规定,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将于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旨在解决部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落实不精准等问题,确保食品安全。

持续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护好“舌尖上的安全”。记者4月2日获悉,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两项新规定,将原有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并新制定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两项规定均将于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自2022年9月原规定颁布实施以来,部分企业在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方面存在不足,对风险管控工作制度机制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为此,市场监管总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修订出台了新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介绍,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调整规章适用范围,聚焦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并纳入了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二是强化制度执行,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与企业内部工作制度结合,减轻企业负担;三是细化管理责任,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和要求。

同步发布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共27条,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司长司光表示,将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新规指导,加强日常监管衔接,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近期,围绕食品安全的一系列政策密集出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提出8项具体监管举措。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还发布了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针对消费者关心的多项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