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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上海、北京等十地按现行规定办理,不适用新规。

人民财讯4月1日电,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携手发布了《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意见稿明确指出,将支持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依据通知要求,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简称资金池业务)。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深圳这十个地区的资金池业务,将遵循现行规定执行,不纳入此次通知的调整范畴。

此举标志着我国在跨国公司资金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资金运作效率,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随着政策的逐步落地,预计将对跨国公司的经营策略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为金融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文章来源:人民财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