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失信惩戒,维护市场秩序
AI导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规范设定惩戒措施,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退出条件。被列入名单的主体将在多个方面受限,此举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明确指出需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工作。此举措旨在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合理界定惩戒范围与力度,确保各项措施有法可依。根据意见,设定失信惩戒措施及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特别是涉及信用主体权益调整的措施,更需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基准。行业主管部门需通过部门规章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与退出条件、程序。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聘等多个方面,都将受到依法依规的限制或禁止。此外,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领域也将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
此举不仅强化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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