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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特定目的、必要性、保护措施、告知义务、单独同意、存储与传输限制及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要求。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公安部携手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设定了明确的界限。该《办法》强调了几项关键处理规则:首要的是,应用需具备特定目的及充分必要性,采用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密的保护措施。其次,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特别是在处理残疾人、老年人的人脸信息时,需遵循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规定。再者,若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必须获得个人在充分了解基础上的自愿、明确的单独同意。对于处理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则需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此外,《办法》还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获得个人单独同意,人脸信息应仅存储在人脸识别设备内,禁止通过互联网传输。且人脸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最后,处理前需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详细记录。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