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4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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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为市场公平竞争提供了详细指导,对财经聚焦领域影响深远。
中新网北京3月18日电(记者左雨晴)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此举对财经聚焦领域影响深远。
《实施办法》共48条,在《条例》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为市场公平竞争提供了详细指导。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在18日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过程中,审查标准的把握非常重要,这既关系到《条例》落实的有效性,也关系到《条例》执行的统一性,对财经领域有着重要影响。
对此,《实施办法》明确红线底线,对《条例》确立的4个方面19项审查标准进行了逐项细化,规定了66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明确了各项禁止性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进一步强化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例如,针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实施办法》规定,不得要求优先采购本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及注册地址等作为招标、加分条件,并不得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也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等,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专题新闻发布会。
此外,《实施办法》还注重政策衔接,保障规则统一,增强了财经领域政策规则的统一性。
周智高指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涉及范围广泛,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例如,在市场准入部分,加强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衔接,明确了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违规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加市场准入审批环节和程序、违规增设市场禁入措施等具体情形,为市场准入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
这次出台《实施办法》,一方面规定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另一方面明确了“特定经营者”的内涵,既有利于遏制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
“这样结合起来,既有利于遏制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增强政策实施效能。”周智高说。(完)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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