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哪吒2》票房火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出品方多维度保护版权,包括著作权登记和文字商标注册等。然而,相关侵权行为仍时有发生。专家强调,公共IP可再利用,但需具有独创性表达,避免侵权。

  3月11日,全国两会正式闭幕。两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再度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话题。全国人大代表董明珠、方燕、阎建国纷纷建议,尽快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全国政协常委赵雯则提出,要加快培养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以适应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

  近期,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以下简称“《哪吒2》”)因票房火爆,版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该片自上映以来,不断打破票房纪录,位居中国影史票房榜首,并展现出强大的商业价值。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指出,《哪吒2》的出品方拥有其独创性的IP部分,包括文字作品、视听作品及虚拟角色形象等,其他影视公司不得擅自利用。

  多维度保护版权

  工商信息显示,《哪吒2》的出品方成都可可豆、成都自在境界及光线传媒在版权保护上展现出前瞻性,对人物形象和文字组合进行了多维度登记注册。电影中的哪吒、敖丙等主要角色及小角色均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甚至包括土拨鼠等细节形象。此外,同一角色的不同形态也进行了全面登记,如哪吒的婴儿版、战斗版等。

  光线传媒还注册了多个类别的文字商标,包括“魔童降世”、“魔童哪吒”等,涉及电影制作、玩具、服装等多个领域。据统计,几家出品方围绕《哪吒2》共申请了400多件作品著作权,数量持续增加。

  然而,尽管布局细致,相关侵权行为仍时有发生。包括商标抢注、盗版衍生品泛滥及游戏公司盗用角色形象等。面对侵权,出品方积极应对,光线传媒已发起超70次IP维权诉讼,胜诉率高达97%。

  值得注意的是,哪吒作为家喻户晓的神话人物,其IP属于公共资产。北京化工大学副教授余俊表示,这类公共领域的元素无法被独占,任何创作者均可基于传统框架进行再创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也指出,公众熟知的故事情节、公共题材等不受著作权保护。尽管如此,《哪吒2》的出品方仍拥有其独创性表达的知识产权。

  强调独创性保护

  对于其他影视创作者而言,在开发公共IP时,如何实现自身权益的同时不侵犯他人权益?多位专家强调独创性的重要性。

  冯晓青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哪吒这一形象虽为公共文化符号,但经加工创作融入个人创意后,即形成个性化表达,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飞解释,电影《哪吒2》中的哪吒形象,系作者基于神话传说融入个性化选择、取舍、安排和设计,体现独特审美价值与艺术追求。其他创作者在开发相关IP时,需具有自己的独创性,避免与《哪吒2》中的核心元素相似。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