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突破3万件,助力企业走出困境
AI导读:
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31288件,审结30398件,首次突破3万件,清理债务30772.52亿元,盘活资产7902.83亿元,助力657家企业走出困境。最高法将健全涉营商环境法律制度,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提升涉外司法效能。
3月6日,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周伦军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31288件、审结30398件,首次突破3万件,清理债务30772.52亿元,盘活资产7902.83亿元。其中共审结破产清算案件29014件,相比2023年上升7%;共审结重整、和解案件1384件,助力657家企业走出困境。
周伦军坦言,破产审判工作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如破产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缺乏金融机构、关联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人破产等法律规定,跨境破产承认和协助的细化安排不足;府院协调机制运行不畅,支持重整的市场化机制不健全,破产程序与惩治破产欺诈缺乏协调,影响破产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周伦军表示,2025年,最高法将持续健全涉营商环境法律制度,继续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破产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立法及修改工作;持续出台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研究制定新公司法司法解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2025年,最高法还将推进完善破产管理人报酬机制和执业规则,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尽责;建立完善对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办理的快审快执工作机制;提升涉外司法效能,助力民营经济安全“出海”,加快推进相关领域司法服务保障文件的制定。
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首次突破3万件
《中国经营报》:2024年人民法院办理破产案件总体情况如何?在挽救困境企业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周伦军: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31288件、审结30398件,首次突破3万件,清理债务30772.52亿元,盘活资产7902.83亿元,依法维护4485090名职工权益,451.56亿元税收债权得到有效保障,实现困境企业清算,和解、重整程序有机结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一是及时出清与积极救治并举,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法有序出清僵尸企业,释放、盘活市场要素资源。202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破产清算案件29014件,相比2023年上升7%,推动没有经营前景的企业及时退出市场,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依法拯救陷入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202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重整、和解案件1384件,助力657家企业走出困境。
二是依法稳妥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服务保障金融强国建设。综合运用集中管辖、“三中止”、合并破产等制度,有力推进不法金融集团债务风险处置,依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置衔接配合,依法审结四川信托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
三是切实落实“保交房”工作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多措并举推进复工续建,累计化解1920多万套“办证难”房屋,惠及4300多万人民群众。
四是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多措并举破解堵点难点问题。坚持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推进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机制,不断优化破产流程管理,降低程序成本。加强数字赋能破产案件办理,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五是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能力建设。持续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在合肥中院成立全国第18家破产法庭。开展破产积案清理化解专项工作,加强对管理人日常监督和履职评价。
六是切实打击逃废债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市场文化。加强破产程序中的审计评估、资产核查、追收等工作,依法准确核实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
破产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支持重整的市场化机制不健全
《中国经营报》:破产审判中还存在哪些难点难题?下一步将如何着力?
周伦军:破产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如破产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实践需求;破产的社会认知度、认可度较低,加之破产程序周期较长、成本较高,导致各方适用破产程序动力不足;府院协调机制运行不畅,支持重整的市场化机制不健全。
下一步,最高法院将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把破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局考虑,切实完善破产制度体系,优化破产办理环境,支持破产专业化建设。
持续健全涉营商环境法律制度
《中国经营报》:2025年,最高法围绕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助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营商环境等工作将有哪些规划?
周伦军:最高法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一是持续健全涉营商环境法律制度。继续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破产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立法及修改工作,持续出台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研究制定新公司法司法解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加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法治保障。
三是有效化解企业困境。进一步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推进完善破产管理人报酬机制和执业规则,研究梳理破产审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是不断提升涉外司法效能,助力民营经济安全“出海”。强化涉外制度供给,加快推进相关领域司法服务保障文件的制定,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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