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加大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打击力度
AI导读: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打击力度,从完善法律法规、优化监管体系、建立分层追责制度、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四方面入手,以维护市场公平性和投资者信心。
蓝鲸新闻3月5日讯(记者胡劼)我国资本市场在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已成为阻碍市场健康前行的顽疾。尽管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惩处力度,但此类事件仍频发,严重动摇了投资者信心,破坏了市场公平性。
究其原因,现行法律法规对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惩处力度远远不够,违法收益与罚金相差悬殊,难以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调查取证困难重重,查处效率低下。再者,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涉及多部门,执法标准不一,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监管出现盲区,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蓝鲸新闻记者获悉,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提出了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打击力度的建议。
田轩表示,为破解这一难题,应从四方面着手:
首要的是完善法律法规,大幅提升违法成本。应将欺诈发行纳入“金融诈骗罪”,最高刑罚可至无期徒刑;证券欺诈刑期上限提至20年,罚金标准大幅提高(可高于违法所得数倍),并引入民事赔偿,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同时,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量刑条款,明确主从犯责任,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严惩不贷,对中层人员适度从宽,对参与造假的中介及个人也应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优化监管架构,加强跨部门协同。明确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权,强化其“看门人”角色。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合作,统一执法标准,消除监管盲区。田轩还建议赋予证监会更多执法权,如强制调查、证据调取等,以提升监管效能。
再者,建立分层追责机制,确保责任到人。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中层管理、中介机构及个人的责任,实现“罪责刑”相匹配。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细化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加大处罚,吊销执业资格,对相关责任人罚款、禁止执业等。
最后,深化国际监管合作。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携手,建立跨境监管协调机制,共同打击跨境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通过信息共享、统一执法标准,填补跨境监管空白,形成全球监管合力,为我国资本市场打造更公平、透明、法治化的国际竞争环境。
(文章来源:蓝鲸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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