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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具体操作规程解答,解答了实有资产界定、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证明、境外自然人资产计算等问题,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2月21日,商务部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具体操作规程解答,为投资者提供了更清晰的操作指引。这一办法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商务部通过公众留言等渠道收集到多项关于实施战略投资的具体操作问题,并进行了详细解答。

首先,实有资产是指财务报表中的总资产。其次,自然人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通过其过往投资经历(如证券、债券期货、资产管理等)和财产状况(如非自主房产、金融资产)来判断。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对于境外自然人全资持股的非上市企业所持有的资产,不应直接视为其个人实有资产。而管理的实有资产则指自然人投资者实质性、经常性对资产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的企业资产。此外,外国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的实有资产不可合并计算。

中介机构在判断战略投资事项是否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时,需全面梳理上市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判断是否涉及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违反限制投资领域的股比、高管要求。

此次商务部发布的解答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有助于规范战略投资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