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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一案。李吉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已被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彰显了反腐决心。

  2月14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一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吉平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吉平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确凿证据,被告人李吉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吉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李吉平案时间线清晰,2024年3月13日,李吉平被查;2024年8月1日,李吉平被开除党籍。这一系列举措彰显了反腐决心。

  经查,李吉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干预金融机构人事工作,污染政治生态;大肆收受礼金,违规持股,进行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吉平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吉平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待遇,收缴违纪所得,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吉平生于1955年,曾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四川省分行行长等职,2008年至2016年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涉及反腐、金融、法律等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