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在自贸区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开放意见发布
AI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提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新金融服务、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支持跨境金融服务等措施。
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旨在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多项关于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措施与方案,为金融领域在特定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等地区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这些地区包括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等面向港澳开放的重要合作平台,以下统称试点地区。
一、内外一致原则下的新金融服务
《意见》明确指出,将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新金融服务。这些新金融服务指的是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并被监管的金融服务。开展此类服务需遵循内外一致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则外资金融机构亦可在试点地区开展,形式可为许可或试点。
对于许可形式的新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将按内外一致原则确定机构类型和性质,并要求获得许可,决策需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且仅可因审慎理由不予许可。试点形式的新金融服务则需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不得将其排除在试点范围之外。
二、行政审批服务优化
在行政审批服务方面,《意见》要求自受理之日起120天内对境外金融机构等提交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优化证券期货类和银行保险类金融服务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将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
三、跨境金融服务支持
《意见》还提出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包括根据我国加入WTO承诺开放的领域,以及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办理跨境资金结算等。此外,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并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探索双币种收单模式下的金融服务。
四、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转移
在资金流动方面,《意见》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并持续提升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同时,支持试点地区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覆盖范围,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
五、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
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意见》提出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同时,制定金融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标准,支持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研究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
六、全面加强金融监管
最后,《意见》强调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健全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对跨境收支业务数据采集、监测和运用,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同时,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本文涉及的港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和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将纳入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各有关部门、试点地区需加强组织实施,开展成效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并复制推广。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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