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二审胜诉
AI导读:
投资者起诉“私募一哥”徐翔、文峰股份前董事长徐长江等操纵证券市场纠纷一案,二审终审胜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徐翔、徐长江赔偿投资者损失,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再享有追偿权利。此案可能代表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政策。
【导读】投资者索赔徐翔案,二审终审胜诉。
近日,投资者起诉“私募一哥”徐翔、文峰股份前董事长徐长江等操纵证券市场纠纷一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迎来了二审终审判决,投资者成功胜诉。
据中国基金报记者了解,2025年1月10日,原告之一代理律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透露,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24)苏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标志着投资者诉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等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取得了关键进展。

判决书详细披露了案件经过。上诉人徐长江、文峰股份因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苏0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然而,原审被告徐翔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并未到庭参与诉讼。
四名投资者作为原告,指控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导致其购买文峰股份股票产生损失。原告方指出,这一损失是徐翔与徐长江合谋实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所致,而文峰股份在此期间配合发布了相关信息。因此,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应依法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名原告分别提出了从7万元到58万元不等的投资损失赔偿诉求。
事实上,徐翔、徐长江早在2017年就被判决犯有操纵证券市场罪,文峰股份也因信息披露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判决书,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徐翔与徐长江多次合谋,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文峰股份股票。徐长江转让部分股票后,控制文峰股份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利好信息,并通过二级市场连续买卖操作,控制文峰股份股价和交易量,以实现高位减持套现的目的。在此期间,本案四名投资者交易了文峰股份股票并遭受了损失,因此要求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9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此前徐翔、徐长江因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已被刑事处罚,以及文峰股份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的行政处罚,认定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共同实施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并判决他们共同对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26万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然而,文峰股份和徐长江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文峰股份请求法院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内容,并改判驳回四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徐长江则认为自己不存在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要求江苏高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对此,江苏高院认为,徐长江和文峰股份的上诉意见均不成立。徐翔、徐长江共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事实已经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徐长江作为上市公司文峰股份的董事长,利用其优势地位与徐翔合谋,控制文峰股份发布利好信息,配合他人连续买卖股票,操纵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一审判决认定徐长江存在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并无不当。
至于文峰股份,江苏高院认为其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提供帮助,应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江苏高院还变更了原审法院此前做出的“文峰股份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的判决。
最后,江苏高院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和案件诉讼费用负担内容;变更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即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不再享有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的权利。

许峰律师表示,投资者诉徐翔等证券操纵市场责任纠纷案,可能代表了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政策,以及司法对操纵市场投资者索赔案的基本走向。这对于鼓励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期待最高法院关于操纵市场索赔的司法解释出台,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投资者加入操纵市场索赔队伍。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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