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明确了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便于投资者理解和监管执法,提高控制权市场透明度。

证监会近日明确了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旨在统一标准,便于投资者理解和监管执法。

1月1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意见主要明确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即触及5%或1%的整数倍时,视为权益变动;二是明确了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由上市公司进行公告;三是明确了新规自发布起实施,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执行。

具体而言,该意见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5%后,每增加或减少5%或1%的整数倍时,需进行报告与公告,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暂停交易。同时,对于上市公司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持股变动,投资者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由上市公司进行公告。

证监会表示,这一标准的明确,一方面便于投资者理解,减少了合规成本;另一方面更能体现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意义,便于市场及时了解重要股东持股信息和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此外,这一标准也有利于内地市场对外开放,便于境内外各类投资者理解和适用A股规则。

在刻度标准方面,证监会选择了“刻度说”,即持股比例达到5%及其整数倍时,需暂停交易并披露。证监会认为,“刻度说”在计算权益变动披露和暂停时点时更便捷,有利于减少实践中投资者无意违规的情形,也有利于市场快速掌握重要股东的持股信息。

此外,该意见还明确了时间维度的相关规定,如《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时间指交易日,并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起算日和期限。同时,针对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的情形,要求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因股本变动导致的投资者权益变动情况。

总的来说,这一意见的发布,将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提高控制权市场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有价值的信息。(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