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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明确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执行标准,包括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的处理方式及新老划断原则。

证券时报e公司讯,为规范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确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准确理解和适用,证监会近日正式出台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并宣布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即刻施行。该《法律适用意见》详细解释了上述两条法规的具体执行标准,首先明确了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提及的“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具体是指触及5%或1%的整数倍时触发相关义务;其次,意见指出,当投资者持股比例因股本变化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但上市公司需就此类持股变动进行公告;最后,意见采取了新老划断的方式,明确了新规的施行日期,并规定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将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处理。

此次《法律适用意见》的发布,旨在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规范化水平,保障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为上市公司收购活动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导。对于投资者而言,这将有助于减少因法规理解偏差而产生的合规风险,提升投资效率。同时,也为市场监管机构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执法依据,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