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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完善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的规定,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监会于1月10日正式发布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该文件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了详细解释,明确了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同时,该意见还规定了在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实施。

具体而言,《法律适用意见》明确了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规定“每增加或者减少5%”和“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理解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同时对于“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进行了明确界定,即触及(或者跨越)5%,从而避免了因理解偏差而引发的合规问题。

此外,《法律适用意见》还规定,在上市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导致投资者持股被动变动的情况下,投资者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这一规定旨在平衡投资者的披露成本和控制权市场的透明度,由上市公司负责公告因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持股变动情况。

在新规实施方面,《法律适用意见》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原则,即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将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处理。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新规的平稳过渡和有效实施。

对于投资者持股变动达到5%时的预警机制,《法律适用意见》也进行了明确。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5%后,每增加或减少5%持股比例时,需进行报告与公告,并在公告后三日内暂停交易。长期以来,对于这一规定存在刻度说和幅度说两种理解,但此次《法律适用意见》明确采用了刻度说,以简化计算并减少投资者无意违规的情况。

证监会表示,采用刻度标准不仅有利于减少投资者违规情形,还能使市场更快速掌握重要股东的持股信息,体现收购预警意义。同时,这也符合内地市场对外开放的趋势,便于境内外投资者理解和适用A股规则,进一步增进互联互通。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