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法律适用意见》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刻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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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法律适用意见》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刻度标准,简化投资者持股比例理解,减少合规成本,并规定在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
证监会于1月10日正式颁布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简称《法律适用意见》),该意见明确了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并规定在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投资者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即刻施行。
证监会强调,《法律适用意见》将权益变动标准统一为刻度,简化了投资者对持股比例的理解,减少了合规成本。投资者仅需关注自身的“静态”持股比例,无需进行复杂的计算,这将有助于市场及时了解重要股东的持股信息及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为投资者提供更加有价值的信息。
具体而言,《法律适用意见》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明确了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其中,“每增加或者减少5%”和“每增加或者减少1%”被明确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同时对于“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定义也进行了完善,以避免对“达到”的误解。
长期以来,市场存在对持股比例变动刻度与幅度的两种理解。证监会指出,考虑到“刻度说”在计算权益变动披露和暂停交易时点方面更为便捷,有利于减少投资者无意违规的情况,也有利于市场快速掌握重要股东的持股信息,因此选择了“刻度说”作为统一标准。
市场人士认为,明确为“刻度说”具有合理性,因为它无需任何计算,合规与违规一目了然,计算违规比例相对清楚,监管执法也较为简单。此外,刻度标准还有助于内地市场的对外开放,便于境内外投资者理解和适用A股规则。
《法律适用意见》还明确了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的情形,如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减少股本或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等。同时,新规对于新老划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将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执行。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需自完成股本变更登记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披露因股本变动导致的投资者权益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时间要求将由证券交易所在自律规则层面进一步细化。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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