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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刻度标准,简化合规成本,便于市场了解重要股东持股信息和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

证监会于1月10日正式发布消息,旨在统一投资者权益变动标准,并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明确解释与适用指导。为此,证监会特别制定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简称《法律适用意见》),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即刻生效。

该《法律适用意见》详细阐述了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明确了触及5%或1%的整数倍的具体定义,即“每增加或者减少5%”和“每增加或者减少1%”的界限。此外,意见还规定,当投资者持股比例因股本变化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由上市公司负责公告相关变动。同时,意见明确了新老划断原则,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新规施行后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将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处理。

在前期,证监会已就该《法律适用意见》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各方普遍表示认可,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经过逐条研究和慎重考虑,证监会已采纳了与《法律适用意见》条文相关的主要意见。

此次《法律适用意见》的发布,不仅统一了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简化了投资者的合规成本,更有助于市场及时了解重要股东的持股信息和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有价值的信息参考。证监会表示,未来将继续加强政策解读,确保《法律适用意见》的顺利实施。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图片链接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