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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吹风会上,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行政执法检查主体与范围,保障企业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新华财经北京1月7日电(记者沈寅飞)7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就行政执法检查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介绍。按照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检查权时,必须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仅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具备实施行政检查的资格。任何超出此范围的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实施行政检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检查主体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在开展行政检查时,必须严格在各自法定职责或授权、委托范围内进行,严禁超越权限。

例如,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动物防疫等涉及面广或专业性强的领域,虽然可以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由相关组织实施行政检查,但这些组织必须严格在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检查权。

关于“谁不能检查”的问题,刘波表示,《意见》明确规定了四类主体和人员不得实施检查。这四类主体分别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外包的中介机构以及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虽然这些主体或人员可能从事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技术服务或辅助性工作,但他们不能独立实施检查或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此次政策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