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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旨在优化涉企执法环境,遏制无序检查,为企业减轻负担,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期正式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优化涉企执法环境的决策部署,严格把控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从根本上遏制无序检查现象,为企业切实减轻负担,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该《意见》明确指出,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才具备实施行政检查的资格,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进行。行政检查主体的资格需依法确认并公开宣告,确保公众知晓。同时,主管部门需对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实施动态管理,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实施。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意见》提出了“五个严禁”和“八个不得”,旨在防止逐利性检查和任性检查。

  根据《意见》的规定,到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相关部门需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公布现行的行政检查标准,并明确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鼓励合并检查,避免重复检查;推广联合检查,减少多头检查;优先采用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方式。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以属地管辖为主,国务院相关部门需在2025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明确相关规则。专项检查需实行年度数量控制,并事先制定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备案。

  此外,《意见》还强调,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需加速推进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的建设,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打破平台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对各类无序检查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并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于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将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

  最后,《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统筹、省负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大力推进工作落实。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纳入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确保必要的检查能够有效开展。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将重要情况和问题报送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