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明确职工可根据自愿和弹性原则选择退休年龄,以适应劳动者多样化需求,优化社保经办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于1月1日正式颁布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稳妥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

办法明确了职工可根据自愿和弹性原则,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或弹性延迟退休,以适应劳动者多样化的需求。职工的退休年龄由原先的刚性节点转变为弹性区间,赋予了职工更大的选择权。为确保政策执行到位,三部门制定了该暂行办法,详细阐述了弹性退休的办理程序、权益保障等内容,并对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可选择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后最多3年的范围内弹性退休。例如,某男职工若决定实施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那么他可以在60至62周岁之间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或在62至65周岁之间弹性延迟退休,但需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

办法还规定,职工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时,需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而选择弹性延迟退休时,则需提前1个月与单位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此外,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管理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职工选择弹性退休时的最低缴费年限,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职工在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已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

对于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法强调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同时,办法还就职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单位应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并探索扩展退休服务等。

人社部门将通过模式创新,进一步优化社保经办服务,包括推进“退休一件事”流程优化、开展退休提醒服务以及推开退休预先服务等,以提升用人单位和群众的获得感。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