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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旨在拯救有价值上市公司,提高质量,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权益,稳定和扩大就业。

最高人民法院12月31日消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资本市场的决策部署,践行人民为中心理念,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旨在拯救有价值上市公司,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权益,稳定和扩大就业。

《纪要》围绕积极拯救与及时出清、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协调等思路,明确了裁判规则,优化了府院联动机制。在原有框架基础上,根据监管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增加了庭外重组、可转债处理、财务顾问引入等内容,并细化了案件管辖、申请审查标准、信息披露等要求,共计29条。

同时,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与司法机关形成合力。在案件审理原则方面,《纪要》新增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原则和提高重整质效原则,强调服务大局,防止风险外溢,回归产业经营,实质性改善公司经营能力。

在案件管辖方面,《纪要》强调便利当事人参与程序,同时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变更住所地降低重整失败风险。在破产重整的申请和审查方面,明确了法院与证监会的协同联动机制,确保具备拯救价值的上市公司及时通过重整程序化解风险。

在信息保密和披露方面,《纪要》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登记及防控工作,防止内幕交易,并明确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信息范围和具体要求,提升重整程序透明度,保障相关主体权益。

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执行方面,《纪要》强调草案既要合法也要可行,确保相关主体知情权和参与权,规范清偿方式等重要事项,提升上市公司重整质量和实效。同时,对中介机构行为予以规范,防止利益损失。

在庭外重组及关联方破产方面,《纪要》规范庭外重组或预重整行为,坚持法人人格独立原则,防止利用关联关系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损害上市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退市公司重整方面,明确人民法院可参照上市公司重整相关规定审理退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在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方面,《纪要》设置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加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力度,保护债权人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