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推动上市公司治理架构变革
AI导读:
证监会发布新《公司法》配套制度征求意见稿,拟取消上市公司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其职权。文章探讨了审计委员会成员构成、独立董事遴选制度改革等话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12月27日,证监会网站发布消息称,为贯彻新《公司法》,证监会拟对相关配套制度进行“打包”修改,并废止部分文件。同时,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调整内容涉及取消上市公司监事会等规定,标志着上市公司治理架构将迎来重大变革。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可选择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而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这一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实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相符,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因此,上市公司监事会将逐渐消失,其职权将由审计委员会承接。
审计委员会将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管执行职务的行为等。然而,关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思考。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三名以上,独立董事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也可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这意味着审计委员会成员可能包括内部董事,这引发了对其能否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担忧。
为此,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内部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除职工代表外,应全部为独立董事。同时,鉴于审计委员会承担的“检查公司财务”职责,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更多选择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参考美国公司1000强董事会结构,A股上市公司也应逐步提高独立董事占比,甚至提倡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
此外,独立董事的遴选制度也需进行改革,以提升其独立性。目前独立董事主要由大股东等提名,这可能导致其独立性受损。因此,笔者建议由投资者保护机构等提名,由上市公司股东会差额选举独立董事。同时,应强化对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监督管理与责任落实,确保其亲自出席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并提交年度述职报告,股东可根据其工作情况对其工作绩效评估打分。
根据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1月1日前,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这为上市公司预留了较长的治理架构调整时间,对于目前监事会的成员如何安置,也需仔细研究。笔者建议,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可作为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而其他监事可通过考试获取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之,新《公司法》的施行标志着上市公司治理制度面临重大变革。各方应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平稳过渡,以维护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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