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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旨在全面规范保险销售行为,明确销售主体、方式及双方义务,从源头治理,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于9月28日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全面规范保险销售行为,明确销售主体、销售方式及保险机构与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的义务,从源头治理,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办法》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6章50条,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中、后三个阶段,分别进行规制。销售前行为包括为订立保险合同创造环境、准备条件、招揽合同相对人等;销售中行为涉及与特定相对人就合同内容进行沟通、商谈,作出要约和承诺;销售后行为则包括保单送达、回访、信息通知等附随义务。

其中,销售前与销售中行为的关键区分在于销售行为的相对人是否特定化,以及是否进入就保险合同具体内容的沟通、商谈阶段。《办法》特别规定,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在销售宣传时,必须明示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且不得引用不真实数据、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也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不得利用监管机构审核或备案程序进行误导性宣传。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炒作”停售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在决定停止销售某一保险产品或调整价格时,必须在官方平台和营业场所公告,销售人员不得提前宣称即将停售或调整价格。同时,《办法》强调保险公司、中介机构需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

在销售后阶段,《办法》对保单送达、回访、人员变更通知等提出明确要求,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此外,《办法》还要求建立保险产品说明制度,保险公司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保险产品说明,突出保障范围、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等核心内容,以便消费者了解。同时,从产品适当性角度出发,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推动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并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投保人不适合某款保险产品时,建议终止投保。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