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新意见,强化减持与市值管理
AI导读:
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提出18项政策措施,围绕打击财务造假、严格规范减持、加大分红监管、加强市值管理等重点问题,旨在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和加强投资者保护。
为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和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证监会于3月15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简称“试行意见”)。该意见围绕财务造假打击、减持行为严格规范、分红监管加强及市值管理强化等四大核心议题,提出了共计18项具体政策措施。
在规范大股东减持方面,“试行意见”重申了对于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等情况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严格规定。对于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持股5%以上的第一大股东也需遵循相应减持规定。此外,大股东单次减持计划的执行时间被限定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并明确了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预披露要求。
为有效防范绕道减持行为,“试行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在离婚、解散分立、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形下,大股东、董事、高管的减持规则,防止利用“身份”绕道;明确了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平仓、赠与等减持方式的规则,防止利用“交易”绕道;并禁止大股东、董事、高管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以及限售股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等行为,防止利用“工具”绕道。
尽管“试行意见”在规范大股东减持方面提出了全面措施,但要从根本上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和保护投资者,仍需更多努力。由于大股东“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即便减持行为合法合规,大股东仍可能将股市视为提款机。因此,要从公司股本结构设置之初就进行规范,除涉及国计民生的公司需国家绝对控股外,其他企业可采用相对控股方式。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30%,首发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50%,以降低控股股东将股市视为提款机的可能性。
此外,为防止大股东清仓式减持,导致公司成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空壳,应规定控股股东持股的15%为“永不公开减持股份”,这部分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上减持,只能通过网下协议转让给有意接手公司经营的企业法人。此举旨在减轻大股东在二级市场套现的压力,确保公司始终有实际控制人,保护投资者利益。
“试行意见”在规范大股东减持方面仍有待完善。例如,大股东减持应与上市公司破净、破发、分红及业绩等因素挂钩,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同时,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重要股东所持有的解禁限售股减持也需与这些因素挂钩,防止董监高利用“身份”绕道减持,如高管“辞职套现”行为。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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