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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规范民政部门在无人继承遗产情况下的遗产管理人职责,保障遗产利害关系人权益。

老人离世后遗产无人继承,民政部门如何担当遗产管理人?

今年7月,一则关于金山石化七村一位无亲属居民的遗产处理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位居民去世后,留下价值数百万元的遗产,包括房屋、屋内财产及账户余额,但因其没有配偶、亲属,也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遗产管理成为难题。

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在办理丧事后,希望从遗产中扣除垫付的费用,但面对这一新问题,不知所措。近年来,类似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时有发生,遗产管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规范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及《若干意见》,继承开始后,若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其中,被继承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民政部门担任。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需履行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等职责。为高效履职,民政部门可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查询被继承人生前财产信息,并委托专业机构处理法律、公证、审计、评估等事务。

各区民政部门设置遗产管理人资金专户,用于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债权债务等资金往来结算。最终无人继承的遗产,民政部门依法处理后,若有剩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判决认定无主并收归国家所有的,由区级民政部门申请执行。

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将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民政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

此外,公安、司法、财政等多个部门将建立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相关的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为民政部门履职提供支持。